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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损余物资 [打 印]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损余物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损余物资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损余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按原保险合同准则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二)处置损余物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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