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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打 印]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 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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